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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到“过期”百合花,顾客十倍索赔遭驳回 法院:属可豁免标注保质期食品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4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9644
   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商家十倍赔偿的事很常见。然而,最近,唐某因买到“过期”百合花起诉要求超市“十倍赔偿”,却遭到法院驳回。
 
  这是怎么回事?四川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百合花虽过了标注的保质期,但其属于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食品,质量可通过观感判断。因此,超市销售的百合花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配图据图虫创意
 
  诉讼
 
  超市买的百合花“过期”
 
  顾客起诉十倍索赔超市辩称其无保质期
 
  唐某家住四川德阳市中江县,2022年3月4日,他在资阳市乐至县某超市消费,购买了蒲公英、乳酸菌牛奶、烤虾皮、深海紫菜、卤味花生、百合花等食品。后来,他在即将食用百合花时,发现超市卖给他的百合花早已过期,包装袋显示包装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保质期至2022年1月28日。唐某称,他因此找过超市沟通,但超市坚持认为没有问题,“卖过期食品还态度嚣张”。
 
  为此,唐某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退还百合花的交易货款1.4元,并“十倍赔偿”他1000元。唐某认为,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超市在庭审中称,唐某购买后并未与超市进行沟通。百合花属农副产品,并没有保质期。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超市出售的商品包装上打印了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但上面的时间“过了”,并不表示产品不能食用、已经过期了,“保质期时间可能是员工操作失误”。此外,商场内对该类商品进行了告示,是可以食用的。
 
  顾客索赔诉求被驳回
 
  法院:百合花属于可豁免标注保质期食品
 
  根据超市提供的进货单、信息公示照片等,乐至县人民法院认定,唐某购买的百合花系超市2021年7月28日购进,超市在相关位置张贴有“蔬菜、水果、肉类、豆制品类、冻品类、南北干货、农副产品无实际保质期,以新鲜程度为准。注:称码为自动生成不作为保质时间”的温馨提示。
 
  法院认为,涉案的百合花为食用农产品,由于其产品特性,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包装和标识的保质期作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百合花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生产经营者即使没有在包装和标识上标注有保质期,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质期”,应理解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保质期。
 
  该案中,超市虽在2022年3月4日销售标注有保质期至2022年1月28日的百合花,但其属于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食品,质量可以通过外观和触摸等观感去判断。因此,超市销售的百合花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
 
  据此,2022年7月4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