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案发当天,骑脚踏车到长安西路一间超商,戴上口罩后进入店家,并从背包拿出一把25公分长的尖刀,恫吓店员「不要动,把钱交出来,不然我就刺你!」抢走现金400元以及多张点数卡,随即逃往三温暖内躲藏,警方中午11点逮捕毛并移送法办。
开庭时,毛向法官求情,考量他重听且尾椎神经受损,假释以后想要回归社会,却找不到工作,无力缴付房租,才会犯下此案,而水果刀则是因上排牙齿掉光,为了要吃水果,才会随身携带,并非预谋犯案。
判决指出,毛进入超商前并未戴口罩,进入超商后戴口罩是为了掩盖面容,2006年间,持刀强盗超商财物15次,经法院判决7年、8年半等入监服刑,5月11日刚假释出狱,不到半年,就趁着凌晨超商顾客稀少,店员只身一人,以尖刀逼迫后退,已经造成店员严重心理恐惧,显示毛并未因此记取教训,依法判处7年6月。